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顺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28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顺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刘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所,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顺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53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