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破申26号
申请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855866675,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虹润华府**楼**。
法定代表人:王红所,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台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811021676,住所地东台市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晓婷,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操珊,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东台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决定将恒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11月12日,本院立案登记恒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恒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于2008年10月8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王秀永,经营范围为加气混凝土制品、免烧砖生产,并销售自产产品;建材、钢材销售。恒源公司目前资产为已处置的位于东台市沿海经济区的不动产(含附属设施)及机器设备,拍卖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尚余案款11530995.19元。经本院执行局执行统计,恒源公司在本院共有未执行完毕案件2件,债务未履行金额为4550095元(执行立案标的额),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1件未执行完毕案件,债务未履行金额为1100万元。
本院认为,恒源公司的住所地在东台市,本院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生效法律裁判文书,且证实恒源公司所涉执行案件未能足额清偿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恒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东台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唐闻声
审 判 员 吴 奇
审 判 员 徐惠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明芮
书 记 员 左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