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宝顺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宝顺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的(2021)苏0981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宝顺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宝顺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3881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