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9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虹润华府6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越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沿海经济开发区迎宾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越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越科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保全财产种类限于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苏0981民初9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越科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