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1执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张加朝,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苏1081民初1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138368.08元;案件受理3580元,依法减半收取17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于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保全费1345元,此款由原告负担,已交付。”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债权经执行保全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债权经保全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厉长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恺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