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2932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新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加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