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上合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441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安帖村。
法定代表人: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陈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加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上合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仙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一峰,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上合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09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