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财保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仪征市。
委托代理人:邵长胜,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香云,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仪征市。
被申请人: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肖香云、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肖香云、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1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申请人肖香云、仪征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1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