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姜民初字第01228号
原告:***,女,1974年7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
被告:江苏铭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经济开发区前马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书圣。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577号。
负责人:高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铭文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学道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