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海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22民初3046号之二
原告连云港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榴街道东榴村学苑路北侧(党委东面)。
法定代表人刘义,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海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花园路10号(浙江小商品城东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兆宝,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的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格林公寓以下房产(清单附后)予以保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赠予、出租、损毁、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保全期间2020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
保全的房产清单:
A区第一层:102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
第二层:211室、212室、213室、214室、215室、221室;
第四层:415室、421室;
第五层:515室;
第六层:601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明哲
审 判 员 李 梅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文
书 记 员 赵方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