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22民初3046号之三
原告:连云港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海县石榴街道东榴村学苑路北侧(党委东面)。
法定代表人:刘义,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海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花园路10号(浙江小商品城东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兆宝,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17)苏0722民初3046号之二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东海县格林公寓下列房产的保全:
A区第一层:102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
第二层:211室、212室、213室、214室、215室、221室;
第三层:320室;
第四层:415室、421室;
第五层:515室、520室;
第六层:601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明哲
审判员 李 梅
审判员 侯书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方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