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海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22民初3046号之三

原告:连云港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海县石榴街道东榴村学苑路北侧(党委东面)。

法定代表人:刘义,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海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花园路10号(浙江小商品城东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兆宝,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17)苏0722民初3046号之二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东海县格林公寓下列房产的保全:

A区第一层:102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

第二层:211室、212室、213室、214室、215室、221室;

第三层:320室;

第四层:415室、421室;

第五层:515室、520室;

第六层:601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明哲

审判员  李 梅

审判员  侯书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方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