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万发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22民初1666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石榴街道××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洲,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万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榴街道东榴村牛辰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86649025F。

法定代表人:何华明。

第三人:连云港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榴街道东榴村学苑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86640573R。

法定代表人:刘义。

第三人:姚廷猛,男,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万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发置业公司)、第三人连云港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建筑公司)、第三人姚廷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发置业公司、第三人万业建筑公司、第三人姚廷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10891.22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28日起按LPR(3.85%)计算至起诉之日10673.57元,其他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3.85%)计算至付清之日),合计110891.22+10673.57=121564.7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石榴街道万发花园开发商,第三人分别系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第三人姚廷猛将万发花园3号楼的主体工程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2017年1月19日经结算,第三人欠原告***劳务费30万元。2017年1月25日,由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还款10万元。2017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向***支付剩余欠款15.14万元,2017年12月31日付清。经催要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支付***40508.78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万发置业公司、第三人万业建筑公司、第三人姚廷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万发置业公司系石榴街道万发花园的开发商,第三人万业建筑公司和第三人姚廷猛系工程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第三人姚廷猛联系原告***,由原告***从事部分工程施工。2017年1月19日,经原告***与第三人姚廷猛确认,姚廷猛欠原告***主体人工费30万元,姚廷猛在欠条上签字确认。

2017年4月24日,被告万发置业公司、第三人万业建筑公司、原告***及柴乃军共同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经三方友好协商,就万发花园工地3#楼姚廷猛拖欠***承包主体工程人工费,柴乃军承包抹灰人工费达成如下协议,1、经三方核算确认3#楼姚廷猛欠***承包主体工程人工费15.14万元,欠柴乃军承包抹灰人工费26万元;2、该款确认后由万发置业公司付万业建筑公司3#楼姚廷猛工程款中扣除支付给柴乃军、***,于2017年12月31日付清……。

2018年6月27日,经原告***催要,被告万发置业公司支付了***40508.78元,剩余款项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协议书》、欠条、领款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1、被告万发置业公司、第三人万业建筑公司、第三人姚廷猛、原告***之间存有连环债务,《协议书》约定第三人万业建筑公司将其对被告万发置业公司的债权转移给原告***享有,用于冲抵原告***对第三人姚廷猛的债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至目前,被告万发置业公司尚欠原告***110891.22元(15.14万元-40508.78元),应当予以支付。2、原告主张债务利息,因被告万发置业公司承诺了履行期限但未足额履行,应承担资金占有利息的赔偿责任,可从其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LPR(年利率3.85%)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2018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被告万发置业公司、第三人万业建筑公司、第三人姚廷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万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10891.22元及利息(以110891.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18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江苏万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在支付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0元(上诉前联系本案法官开具《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以便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上诉费,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张学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伟楠

书 记 员 徐 慧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