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苏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田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