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6077号
原告: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邳州市中央佳地写字楼一、四楼。
法定代表人:魏东。
被告:江苏锦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文苑路。
法定代表人:侯相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苏锦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孔令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