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邳州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申6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邳州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议堂镇民主路(超元冷库隔壁)。
法定代表人:沈西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思武,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桂好,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审被告:江苏锦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街道文化苑。
法定代表人:侯相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广友,该单位职工。
原审被告:沈西文,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再审申请人邳州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桂好以及原审被告沈西文、江苏锦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邳州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杜有刚
审判员  丁世超
审判员  胡晓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戚厚德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