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7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威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议堂镇民主路(超元冷库隔壁)。
法定代表人:沈西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桂好,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审被告:江苏锦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街道文化苑。
法定代表人:侯相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沈西文,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上诉人邳州威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桂好、原审被告江苏锦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西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邳州威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邳州威元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