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981民初979号
原告:江*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亭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国投商务楼11层北侧1102-1146号。
负责人:杨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圣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企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平、紫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企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紫金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39373元、评估费2150元,合计41523元。诉讼过程中,企圣公司放弃要求赔偿评估费215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企圣公司系*******小型轿车登记车主。2018年12月27日13时20分许,***驾驶*******小型轿车行至东台市四灶迎宾路G344国道与四灶迎宾路交叉路口,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原告车辆在紫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且不计免赔。紫金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故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事实和责任认定。2.驾驶证、行驶证,证明驾驶员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小型轿车系原告所有。3.保险单,证明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04900元。4.鉴定报告和修理费发票,证明车辆损失39373元。
紫金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以及车辆损失项目无异议,要求核实维修费配件的品质,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紫金保险公司承认企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企圣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企圣公司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紫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评估,企圣公司车辆损失为39373元,故紫金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综上,企圣公司要求紫金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39373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93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原告江*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392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39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