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4309号
原告:**项,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生,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孟墓社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86676613T。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60年12月24日生,住南京市下关区。
原告**项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2021年6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