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XX仁与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464号
申请人:**仁,男,汉族,1957年4月20日生,住浙*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沿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汤源滋。
被申请人:*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滨海县东坎镇育才西路内衣厂综合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
被申请人:镇*菲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市丹徒区谷阳镇庄泉村原窑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仁与被申请人*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菲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仁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菲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所有的位于大泊毛家(丹房权证大泊字第大××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菲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大泊毛家房屋(丹房权证大泊字第大××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宁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