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口区六合利民建筑机械租赁部与***、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03民初1670号
原告:河口区六合利民建筑机械租赁部,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蔬菜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70503MA3F6H6YIG。
经营者:李振秀,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系经营者李振秀的丈夫),现住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虎,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现住。
被告: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88410261U。
法定代表人:吴大成,董事长。
原告河口区六合利民建筑机械租赁部(以下简称“利民租赁部”)诉被告***、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捷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民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李龙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捷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民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45611元及违约金1906元,并返还以下租赁物:1米长架杆62根、1.5米长架杆703根、2.5米长架杆50根、3米长架杆159根、3.5米长架杆287根、3.7米长架杆4根、4米长架杆264根、4.5米长架杆97根、4.8米长架杆6根、5米长架杆133根、5.7米长架杆26根、6米长架杆466根、十字扣5个、接扣558个、转扣615个、3米长木架板256个、60公分顶丝71个、50公分顶丝8个;三、判令被告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永捷建设公司在承建河口区境内铁路工程期间,负责承包该工程段的被告***因施工需要于2018年10月25日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建筑机具用于施工,合同中对租赁物品的价格、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被告永捷建设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被告***租用了原告的架杆、架扣等机具用于施工,共产生租赁费85611元,期间被告***支付租赁费10000元,另以***交纳的押金30000元冲抵相应数额的租赁费后,至今仍拖欠原告租赁费45611元,并且部分租赁物至今未归还。原告曾多次找两被告索要,但两被告拖欠至今拒不履行。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原告诉至贵院。
***、永捷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利民租赁部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河口区六合利民建筑机械租赁部租赁合同》1份、钢模板和架杆建筑机械拨货单22张、钢模板和架杆建筑机械回货单12张、结算清单4张,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5日原告利民租赁部(甲方)与被告***(乙方)、永捷建设公司(担保方)签订《河口区六合利民建筑机械租赁部租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将建筑用机具租给乙方使用,出租物品名称、数量及日期以拨货单为依据,以回收单日期为租赁物使用截止时间,根据拨货单、回收单计算实际租赁数量及期限,依据收费标准计算租赁费用。如租赁物发生损坏、灭失、以合同规定赔偿收费标准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开出的收费收据日期代替回收单计算租赁期限。如租赁物损坏、灭失,不及时赔偿,则租赁费用继续计算,直到赔偿为止。乙方不履行以上约定,担保方同意承担连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费。”;第二条约定“计费标准:钢架杆每米每天收费0.016元、钢管架扣每个每天收费0.012元、丝杠每根每天收费0.03元、木架板每米每天收费0.3元、钢架板每块每天收费0.3元、步步紧每个每天收费0.02元、架杆接头每个每天收费0.03元。”;第四条约定“以上物品丢失按市场价格赔偿”;第五条约定“架杆及其附件每次租赁不少于90天,不足90天均按90天计算;建筑机械租赁有最短租赁期限,每次租赁不少于30天,不足30天均按30天计算;超过规定天数多用多算。“注:春节放假报停计一个月。”第七条对付款方式约定为“春节以前完工租赁费结清,若春节前租赁货物没有回完,则只结清春节以前费用,年后开工另计租费。如不付清款按违约论,违约金按拖欠金额每天千分之五另行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拖欠租赁款或有转移隐藏租赁物情况时甲方可提前追回租赁物及租赁款,终止合同。违约方承担所有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如出现纠纷由河口区人民法院解决,本合同与拨货单、回收单、结算清单具有同等效力。拨货单、回收单、结算清单由租赁部人员及乙方工地人员签字生效。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租赁物交清,欠款还清后终止。”该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租赁3.5米长架杆143根、2.5米长架杆449根、1米长架杆100根、十字扣840个、接扣270个、转扣210个;于2018年10月26日租赁3米长木架板110块、十字扣420个、4.5米长架杆106根、3.5米长架杆104根;于2018年10月27日租赁4.5米长架杆1根、5米长架杆449根;于2018年10月28日租赁6米长架杆213根、3米长木架板28块、60公分顶丝437根;于2018年10月31日租赁6米长架杆337米、3米长木架板118根、1.5米长架杆347根、5米长架杆164根、4.5米长架杆11根、5.7米长架杆7根、十字扣2790个、50公分顶丝403个、接扣180个;2018年11月4日租赁6米长架杆287根、5.7米长架杆28根、5.5米长架杆10根;于2018年11月5日租赁6米长架杆218根、5.7米长架杆6根、5.5米长架杆23根、5米长架杆47根、4.8米长架杆6根;于2018年11月7日租赁1.5米长架杆1010根;于2018年11月20日租赁4米长架杆168根;于2018年11月21日租赁4米长架杆206根、3.7米长架杆4根;于2018年11月22日租赁3.5米长架杆444根;于2018年11月24日租赁6米长架杆410根、十字扣450个;于2018年11月26日租赁4米长架杆378根、十字扣600个、接扣60个、转扣50个;于2018年11月27日租赁6米长架杆337根、5米长架杆144根;于2018年11月28日租赁2米长架杆170根、4.5米长架杆23根、5米长架杆10根、十字扣600个、接扣540个、转扣360个;于2018年12月1日租赁6米长架杆196根、5米长架杆161根、十字扣1498个;于2018年12月14日租赁3米长架杆240根、2米长架杆250根;于2018年12月23日租赁3米长架杆60根;于2019年1月4日租赁3米长架杆150根、20公分接管(架杆接头)150个;于2019年3月9日租赁十字扣210个、转扣90个。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返还6米长架杆1247根、5.5米长架杆21根、5米长架杆372根、4米长架杆197根、4.5米长架杆8根、5.7米长架杆15根;于2018年1月17日返还5米长架杆196根、4米长架杆223根、3.5米长架杆330根、3米长架杆7根;于2019年1月18日返还十字扣2070个、60公分顶丝366个、6米长架杆81根、1.5米长架杆489根、50公分顶丝395个、接扣360个、转扣19个、1米长架杆24根;于2019年1月20日返还4米长架杆68根、3.5米长架杆74根、3米长架杆284根、2.5米长架杆48根、2米长架杆242根、1.5米长架杆165根、5米长架杆115根、6米长架杆172根、5.5米长架杆5根、1米长架杆14根;于2019年1月22日返还十字扣1333个、接扣132个、转扣76个、6米长架杆32根、5.5米长架杆9根、4.5米长架杆36根、5米长架杆159根、2.5米长架杆240根、2米长架杆43根;于2019年4月18日返还十字扣2000个、2米长架杆135根、20公分架杆接头120个;于2019年4月19日租赁十字扣2000个;于2019年4月22日返还2.5米架杆111根。2019年1月25日至2月23日期间被告因春节报停。租赁期间,被告***向原告交纳押金30000元、支付租赁费10000元。另,原告在庭审中称木架板实际是按每天每块0.3元收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租赁物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及返还租赁物。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构成违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租赁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未就租赁费进行结算,该租赁费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单价,以双方之间发生租赁业务形成的拨货单、回收单确认的租赁期间进行计算,截至2018年1月25日架杆租赁费为31229元、架扣租赁费为7704元、木架板租赁费为6872元、顶丝租赁费为2072元、接管租赁费为66元,合计47943元。2019年1月25日至2月23日报停期间不收取租赁费。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架杆租赁费为20355元、架扣租赁费为4803元、木架板租赁费为12134元、顶丝租赁费为374元,合计37666元。上述租赁费合计85609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租赁费10000元,以及以被告***交纳的押金30000元抵顶相应数额租赁费后,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45609元,其应予支付。另外,被告至今尚有1米长架杆62根、1.5米长架杆703根、2.5米长架杆50根、3米长架杆159根、3.5米长架杆287根、3.7米长架杆4根、4米长架杆264根、4.5米长架杆97根、4.8米长架杆6根、5米长架杆133根、5.7米长架杆26根、6米长架杆466根、十字扣5个、接扣558个、转扣615个、3米长木架板256个、60公分顶丝71个、50公分顶丝8个未予返还,现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对2018年1月25日前欠付的租赁费7943元(47943元-30000元-10000元),自2019年1月26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原告调整至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该违约金数额应为1055元,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永捷建设公司作为担保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其应对上述被告***应履行的各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口区六合利民建筑机械租赁部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河口区六合利民建筑机械租赁部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口区六合利民建筑机械租赁部租赁费45609元及违约金1055元;
三、被告***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河口区六合利民建筑机械租赁部1米长架杆62根、1.5米长架杆703根、2.5米长架杆50根、3米长架杆159根、3.5米长架杆287根、3.7米长架杆4根、4米长架杆264根、4.5米长架杆97根、4.8米长架杆6根、5米长架杆133根、5.7米长架杆26根、6米长架杆466根、十字扣5个、接扣558个、转扣615个、3米长木架板256个、60公分顶丝71个、50公分顶丝8个;
四、被告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河口区六合利民建筑机械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28元,减半收取计470.14元,由被告***、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秀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飞飞
书记员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