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民初5191号
原告:**,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界牌镇民营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大套乡府前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9元,减半收取41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