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民初5191号 原告:**,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界牌镇民营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大套乡府前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9元,减半收取41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