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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1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2月25日,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苗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苗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里,男,200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彝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7月14日出生,苗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共同诉讼代表人:***,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苗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共同诉讼代表人:**里,男,200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21)豫082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