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60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产业集聚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8972986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8841026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