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60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产业集聚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8972986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8841026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