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站、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执24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钢材市场东区4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富康路西侧化德名人苑H07撞1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3年05月17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1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江苏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13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