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巢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某与扬州大巢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23民初7858号
原告:陈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大巢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宝应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88434458L。
法定代表人:周洪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扬州大巢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