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巢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扬州大巢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23民初463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大巢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宝应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88434458L。
法定代表人:*洪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大巢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