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巢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大巢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明扬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5071号
申请人:扬州明扬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广陵区沙头镇五星村。
负责人:夏朝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学俊,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杰,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宝应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洪兵,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明扬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明扬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等值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明扬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倪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