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民终2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应青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经济开发区康源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储慧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17楼。
法定代表人:周洪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258号2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应青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江苏应青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32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江苏应青新能源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应青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李益松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