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巢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鑫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3643号
原告:***鑫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曹静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萍,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扬州大巢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洪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鑫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大巢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鑫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7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鑫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文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