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23民初1264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江苏世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宝应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88434458L。
法定代表人:周洪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军,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峰,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告:谭士豪,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宝应县。
原告***与被告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士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公告费263元,合计金额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志耘
人民陪审员 周春凤
人民陪审员 贺启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