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4421号
原告***,男,194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同富,睢宁县芸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乔泽朝,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1)OFFICEF号楼1-503。
原告***与被告**、***、乔泽朝、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的通知》(苏政法〔2020〕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8元,全部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黄玉宝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鹿一琳
书 记 员 李 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的通知》(苏政法〔2020〕2号)
(十二)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在引导程序选择、实现便捷诉讼等方面的功能。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的,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在开庭审理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基础上,可以再行适当减免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