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苏0311执186号某某某某与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宗强,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张惠,女,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执行人: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贵邦财富大厦1#-1-1613。
法定代表人:张绪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新城区磨难村。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宗强、张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1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宗强、张惠借款本金1170824元,利息230501.96、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10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宗强、张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无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登记的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证券部门被执行人均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在审理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在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案款,因异议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苏0311民初13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故申请执行人查封的被执行人在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案款不予以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立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遥
审判员 沈志刚
审判员 黄 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