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1692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告: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新城区磨南村。
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1地块)**楼**。
法定代表人:张绪永,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 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