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04执***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掩的村村西。组织机构代码:7677790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贵邦财富大厦1#1-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东阳新城6幢3楼4室。
代表人:**。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49338元(本金141250元,案件受理费2534元,申请费1820元,执行费373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