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3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9********,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二组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淮安软件园)2#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淮安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69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为580000元。后因双方达成和解,故***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