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五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展运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3479号
申请人:江苏展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和雅健康产业园1#521室。
法定代表人:徐玉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五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河西路6#-2-7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江苏展运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五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展运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五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展运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五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徐州淮海农商行铜山新区支行,账号:3203020221010000004116),金额以69万元为限。
保全费397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