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五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展运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34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展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和雅健康产业园1#521室。
法定代表人:徐玉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五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河西路6#-2-7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江苏展运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五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江苏展运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苏0303民初3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五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徐州淮海农商行铜山新区支行,账号:3203020221010000004116)。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展运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展运塑胶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五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徐州淮海农商行铜山新区支行,账号:320302022101000000411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