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昆仑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718号
原告: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长江润发国际大厦B座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昆仑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和平镇城南工业功能区。
原告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昆仑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原告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湖州昆仑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的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湖州昆仑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