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蓝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3066号
申请人: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长江润发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凌国龙。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蓝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星火村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蓝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蓝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进行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蓝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