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蓝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30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蓝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星火村(**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长江润发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市蓝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30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市蓝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市蓝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0×××39已冻结满30万元,***市蓝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账号为32×××59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市蓝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32×××59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