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燕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2161南京燕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4民初2161号
原告:南京燕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89406299F),住所地南京市天元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91979357H),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北海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南通玎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709580315),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解放中路530栋3、4层。
原告南京燕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9150元。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本案中,原告在本院受理其提起的民事诉讼后,应当预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对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燕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