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667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婷
书记员  吕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