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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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1民催11号
申请人:江苏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经济开发区永安路北首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8998390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50381651、金额为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乐思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2)浙1081民催11号
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50381651、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市金能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判决: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50381651、金额为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