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翔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江苏翔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04民督6号
申请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
管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翔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翔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0日发出(2017)苏0804民督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江苏翔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苏翔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不欠申请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货款,经申请人自行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不欠申请人货款。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翔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7)苏0804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