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382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邳州市长江路新区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袁翊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川。
委托代理人耿林,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90032124G,,住所地沛县河口镇人民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万国,该公司人责任。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邳环罚决字[20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关于罚款10万元之行政处罚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在其承包的龙湖领墅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南侧楼层未设置围挡,东门西侧洗车台损坏且未使用,遂以该行为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邳环罚告字[2019]3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执行人遂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邳环罚决字[20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5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一、责令立即改正;二、罚款拾万元(10万)。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作出邳环催告字[2019]62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于12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邳环罚决字[20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的申请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邳环罚决字[20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关于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遵亚
审 判 员 韩 露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姚 军
书 记 员 卞 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