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与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382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邳州市长江路新区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袁翊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川。

委托代理人耿林,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90032124G,,住所地沛县河口镇人民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万国,该公司人责任。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邳环罚决字[20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关于罚款10万元之行政处罚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在其承包的龙湖领墅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南侧楼层未设置围挡,东门西侧洗车台损坏且未使用,遂以该行为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邳环罚告字[2019]3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执行人遂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邳环罚决字[20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5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一、责令立即改正;二、罚款拾万元(10万)。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作出邳环催告字[2019]62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于12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邳环罚决字[20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的申请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邳环罚决字[20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关于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遵亚

审 判 员  韩 露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姚 军

书 记 员  卞 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