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执2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执行人: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王万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郝劲松,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19)苏0382民初72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1705.63元及利息(以301705.6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01705.6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徐州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负担2224元,被告**、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26元;鉴定费10000元,由**、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再给被执行人六个月时间履行本案执行款。因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382执251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爱祥
审判员 郭 峰
审判员 吴振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邹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