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492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8492号
原告: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河口镇人民路北侧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庆,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犇犇,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告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  李庆芝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