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82民初318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代理人:丁玲玲,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河口镇人民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庆,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飞,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高淳县。
原告***与被告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丁玲玲,被告华泰公司诉讼代理人张大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3.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6日,原告和被告***就龙湖领墅5#地块6#、17#、18#、19#、20#、21#幢房屋木工模板工程签订施工协议书,后原告带领工人进行施工,于2016年6月结束。期间***支付了部分人工费,双方于2019年1月20日结算,***尚欠原告人工费3.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至今未付。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华泰公司辩称,1、无法确定原告与***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也无法确定***是否尚欠原告劳务费用。2、答辩人与***之间属于发包关系,且被告已超额支付***工程款,无论如何答辩人不应当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9月16日,被告***将其自被告华泰公司处分包的龙湖领墅5#地块6#、17#、18#、19#、20#、21#幢模板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对于工程内容、工期、工程价款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1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木工组欠条今欠到龙湖领墅***五号地块木工组承包剩余款合计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注:在2019年1月20日前所有结算清单无效)徐州华泰龙湖领墅1号、5号地块项目部经办人:***。”后原告索要欠款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0年1月21日,被告***与华泰公司结算后出具承诺书一份:“我***与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签订《协议书》及2015年9月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我负责承建的邳州龙湖领墅一号地1、2、4、5、6、10、11、12#楼及8#楼基础工程,五号地17、18、19、20、21#楼及6楼基础,龙湖领墅营销中心建筑安装工程,我与徐州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以上工程结算总额为肆仟柒佰壹拾贰万壹仟伍佰伍拾伍元伍角贰分(47121555.52元),详见结算书,本人承诺所有因本协议中工程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债务纠纷均有本人承担。”当日经***与华泰公司对账,双方无异议的已付款金额已超出前述结算的工程价款总额。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协议书、欠条、承诺书、对账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工程完工后***就剩余工程款为***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3.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华泰公司应否承担责任。被告华泰公司与***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关系,原告刘恒福并非分包、转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其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华泰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根据华泰公司与***的结算,华泰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项,其对***不再负有工程款给付义务。因此,原告要求华泰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董可伟
人民陪审员  周艳青
人民陪审员  贾继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籽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