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309号
申请人:***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南侧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市。
申请人***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江苏华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