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4148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南侧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202室。
被告:谢晓宇,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徐海芳,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谢国平,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晓宇、徐海芳、谢国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41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晓宇、徐海芳、谢国平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为:80×××88的账户为其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于2021年1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80×××88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会谱
人民陪审员 施玉芳
人民陪审员 季惠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岩